歐盟綠色公共采購的制度框架
2014年08月12日 09:1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綠色采購法律體系
歐盟通過制定大量的法律和政策為綠色采購的實施提供制度依據,如發布歐盟綠色采購指令、不同領域發布具體指導標準等。在這個基礎上,歐盟各成員國把歐盟層面法律和政策加以具體細化予以推行。總體上來看,歐盟綠色采購的法律框架是通過歐盟功能條約和歐盟采購指令界定的。從國際視角來看,歐盟還要受到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
具體而言,在法律方面,主要有:《關于歐盟功能的條約》《歐盟采購指令》《關于簽訂公共工程合同、公共供給合同和公共服務合同的指令》《關于水、能源、運輸和郵政服務領域具體程序指令》《員工工作文件》《預先商用采購:激勵創新確保歐洲高質量公共服務》。這其中還有不少部門的具體立法更為詳細地規定了綠色采購的內容,如《關于推廣清潔和高效道路運輸車輛的指令》《關于建筑節能的指令》《關于辦公設備的社區能效標簽項目規則》《通過認證和對能源消耗信息的標準化》。
除此之外,綠色采購還有大量的政策支持,如《歐洲智能,可持續和包容性增長戰略》把綠色采購作為實現這一增長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2008年歐盟制定了《可持續生產和消費行動計劃》【COM(2008)397】,為歐盟推行綠色采購提供了一個政策性的框架。此后不久,歐盟又制定了《綠色采購:為了一個更好的環境》【COM(2008)400】,作為《可持續生產和消費行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明確了促進綠色采購實施的大量舉措。
◆ 綠色采購的實施
.自愿性
在歐盟,公共機構作為主要消費者每年采購方面的支出占歐盟GDP的19%。許多公共機構都要制定綠色采購政策或者在其他政策中表明要致力于執行綠色采購。然而,綠色采購在歐盟具有一定的自愿性,各個成員和公共機構自行決定他們執行綠色采購政策的程度。歐盟許多公共機構不僅踐行綠色采購政策,同時也在執行含有環保和社會標準的可持續性公共采購。
在這個框架下,綠色采購得以不斷發展,但是在特定具體部門領域內,歐盟立法為具體貨物和服務的采購確立了具體強制性的義務,其主要適用于辦公室IT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建筑物的采購合同。各成員國在一些特殊領域和特殊合同中也自行制定一些強制性綠色采購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各成員國采購除了遵守歐盟標準之外,還要及時了解本國的一些具體要求。
.制定責任計劃
(1)確立歐盟綠色采購的標準。目的是幫助作為合同一方的公共機構識別和采購綠色產品、服務和工程。目前18類產品和服務的綠色標準已經制定,這些可以直接置入招標文件中。
(2)建立信息發布和咨詢平臺。歐盟委員會通過這個平臺發布綠色采購相關信息,為利益相關方提供咨詢。
(3)監督檢查。歐盟委員會已經開展了多項監督檢查,對各國政府執行綠色采購情況進行研究。
(4)信息網絡。綠色采購網是關于綠色采購執行狀況和政策信息的一個中樞,這里有大量關于環保議題和國內外綠色采購信息的網絡鏈接。
就各成員國而言,目前其中大部分(成員國中的22個)公布了綠色采購國家行動計劃或可持續性公共采購國家行動計劃(NAPs)。許多國家根據整體采購情況或每類產品和服務類型設定了綠色采購或可持續性采購目標;并且依據獲得的生命周期評價數據和相關證據制定了綠色采購或可持續性采購的標準體系,其中很多與歐盟綠色采購標準類似,也有一部分為了適應特殊情況和國家發展的優先性進行了調整。同時,為避免這些標準滯后于現實,相關機構對這些標準進行周期性的檢查和更新。
.采購對象以目錄形式體現
關于綠色采購對象,歐盟采用目錄形式根據產品和服務類別分門別類具體發布了相關產品和服務,截至2013年9月份,歐盟委員會公布的產品和服務類別共計18個。
.多方參與穩步推進
綠色采購政策涉及多個利益相關方,因此,應當制定采購政策、確定采購的優先次序和目標,建立由不同部門代表組成的工作組,其成員包括財政、環境和采購等部門的官員;并且一些特定部門的專家也會名列其中。一項有效的采購政策通常包括明確的目標;產品或服務的具體目標;操作性目標,計劃步驟和時間框架;采購活動所覆蓋的范圍;政策執行的責任機制和監督執行政策績效的機制。同時需要與現有政策和策略保持一致。一旦綠色政策獲得有效實施,具體執行計劃就需要制定,從而明確具體任務、責任機制和時間計劃。執行綠色采購要求不同部門和員工之間加強協作。
把綠色采購引入實踐,需要采用穩步推進的方法。一種方法就是最初選擇一系列產品和服務類型。選擇那些具體部門都有可能參與的實驗性活動,這樣有助綠色采購的成功實施和獲得廣泛認同。
在確定綠色采購對象的優先次序時,通常會考慮:環境影響、預算影響、潛在的市場影響力。在做出最終選擇時,也會考慮如下因素:政策上的優先性、環保替代措施的市場可獲得性、成本、標準的可獲得性、透明性、實踐因素。
.監督和審查
多個歐盟成員國已經或正在制定監督綠色采購執行的計劃。這些計劃可能設定一些具體需要遵守的程序,以便進一步搜集信息。對綠色采購應開展常規定性評審,主要集中于目前所面臨的一些障礙、采取的矯正行動和必需的進一步改進,同時也會對未來目標進行評價。另外,歐盟委員會為監督各國實施綠色采購的相關情況,還會委托一些研究機構監督各國綠色采購的實施情況。
歐盟委員會建立網絡客服平臺,及時發布綠色采購相關信息,回復綠色采購相關各方的咨詢。同時在執行過程中,幾乎所有公共機構都會面臨許多問題,而通過網絡和與其他機構開展的共同活動將會有助于問題解決,而且在投標和購買綠色產品方面可以共享信息。目前,已建立了不少區域性或全國性的關于綠色可持續采購的網站,如荷蘭的PIANOO網站(http://www.pianoo.n/)和法國的區域性網站(http://www.reseaugrandouest.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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