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化改革為契機加快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
2026年06月02日 09:3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宋軍
2026年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為主線,加快推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簡稱GPA)進程,持續擴大制度型開放。此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深化改革的意見》,為行業協會商會的轉型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背景下,加快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不僅是彌補當前行業治理短板的現實需要,更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戰略舉措。
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的現實緊迫性
——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維護國內企業正當權益的迫切需要。從國際貿易實踐看,行業協會在應對反傾銷調查、貿易壁壘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回顧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歷程,2003年美國勁量公司對中國電池企業啟動337調查,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組織骨干企業聯合應訴,探索了“企業為主、協會牽頭、商會配合、政府支持、選好律師”的應訴模式,最終取得勝利。美國蘋果汁協會對中國濃縮蘋果汁提起反傾銷調查時,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成立果汁分會,在推動行業價格自律的同時,組織聯合應訴,最終中國蘋果汁市場份額反而大幅提升,出口價格不降反升。對照政府采購領域,隨著GPA談判的加速推進,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更加開放,更多國內供應商將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在這一進程中,全國政府采購協會作為行業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將在組織聯合應訴、開展國際貿易談判、提供國際市場信息服務等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助力加入GPA談判、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客觀要求。在GPA談判中,我國始終堅持“分類管理、邊界清晰”的原則,對國有企業采購明確區分“政府目的”與“商業目的”,既符合GPA規則精神,也能保護我國關鍵領域采購安全。然而,加入GPA不僅是政府層面的談判,更需要行業層面的深度參與和充分準備。國際上,許多國家在GPA談判和履約過程中,政府采購行業協會承擔著市場調研、規則研究、企業培訓、利益協調等大量基礎性工作。我國目前雖有全國政府采購協會聯席會議,但缺乏全國性的統一行業協會,在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對接國際標準、維護國內供應商權益等方面力量分散、統籌不足。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集中行業智慧和力量,將為我國更好地參與GPA談判、做好加入GPA后的制度銜接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解決當前政府采購領域突出問題的治理之策。近年來,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持續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聚焦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圍標串標四類突出問題。從公布的典型案例看,采購人招標文件排斥外地企業、歧視中小企業、設置地域障礙等問題較為突出;代理機構長期滯壓供應商保證金、向中標供應商轉嫁專家勞務費等亂收費現象屢禁不止;供應商提供虛假證書、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以及圍標串標等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行業自律機制的缺失。現行監管體制下,財政部門既要制定規則,又要監督檢查,還要處理投訴,力量有限。而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誠信建設、爭議調解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能夠實現“管在未發之時、治在萌芽之初”。全國政府采購協會的成立,將進一步強化行業自律功能,推動“四類”問題從“專項整治”走向“長效治理”。
——彌補全國性行業組織缺位的結構性缺陷。目前,全國已有17家省市級政府采購協會,建立了全國政府采購協會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在交流經驗、凝聚共識、協同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性質只是各省協會之間的協作平臺,不具備法人資格,難以承擔全國性行業組織的職能。當前,聯席會議面臨成長性的困難:一是統籌協調能力有限,對各省協會的工作指導缺乏權威性和約束力;二是代表行業參與國際交流時身份不明、地位不清;三是在參與國家立法和政策制定時缺乏法定渠道和話語權。更為關鍵的是,現有省市級政府采購協會的會員結構普遍存在偏差。大多數政府采購協會的會員是采購代理機構,會長、副會長也基本由代理機構人員擔任,政府采購協會變成了“采購代理機構協會”。作為政府采購活動中核心當事人的采購人,因制度限制而缺位;集中采購機構因其參公單位性質也沒有加入。這種“主人不在場、被委托人唱主角”的格局,嚴重制約了行業協會的代表性和公信力。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可以從頂層設計上統籌解決會員結構問題,科學界定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各方在協會中的定位與權責。
全國政府采購協會的科學職能定位
依據政府采購的特殊性以及《關于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全國政府采購協會應以服務政府采購、研究政府采購為宗旨,兼具行業自律、權益維護、技術服務、理論研究、國際合作等職能。
——行業自律與規范發展。進行行業自律是各個行業協會的首要職能。政府采購涉及多方主體、多重利益,自律尤其重要。全國政府采購協會應著力建立全鏈條、全覆蓋的行業自律體系。
一是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制定統一的政府采購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規范,引導全體會員和從業人員崇信守法、專業規范。對違反自律規則的會員,通過通報、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等方式進行懲戒。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政府采購行業“黑名單”制度,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當事人實施行業禁入。
二是抵制“內卷式”競爭,規范市場秩序。當前,部分代理機構為爭奪業務采取低價惡性競爭,收費不規范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健康發展。同時,供應商也存在著“自殺式”報價競爭。協會可研究出臺代理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區分常規服務費和增值服務費,引導代理機構合理定價、規范經營,維護良好市場價格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
三是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平臺,推動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廣泛應用,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權益維護與利益協調。全國政府采購協會應當成為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維護者與利益協調者。
一是維護國內供應商的國際權益。隨著GPA談判的推進和制度型開放的擴大,我國供應商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機會和挑戰同步增加。協會可建立國際貿易爭端應對機制,組織聯合應訴,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國內供應商在境外的合法權益。同時,幫助供應商開展國際質量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專利申請等前期準備,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二是搭建行業利益協調平臺。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各方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利益訴求各異,協會可建立多元化的訴求表達和利益協調機制,及時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助化解矛盾糾紛。此外,可在協會內部設立專業調解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政府采購爭議。
三是當好政策決策的“高參”。緊密圍繞政府采購改革的難點、堵點,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建設性的政策建議。在政府采購法修訂的關鍵時期,協會可組織行業力量深度參與修法研討,為立法機關提供行業視角的論證支撐。
——職業資格管理與人才培養。政府采購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是具有專業準入要求的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職業資格的管理一般由行業協會承擔。美國注冊政府采購師和注冊政府采購官的認定標準制定、培訓考試、資格認定和管理都由行業協會負責。
全國政府采購協會可承擔以下職能:一是制定政府采購從業人員職業標準,明確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各類從業人員的準入條件;二是組織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培訓工作;三是受監管部門委托或依法獨立開展從業資格認定;四是對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后續管理,組織繼續教育和知識更新培訓;五是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專業評價,引導采購代理機構走專業化發展道路。
——技術援助與服務支持。一方面,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援助。不發達地區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往往處于信息不對稱、能力不足的劣勢地位。協會可成立政府采購技術援助中心,免費為這些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投標文件編制指導、電子化采購操作培訓等服務,幫助其更好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另一方面,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臺。打造品牌性公共服務平臺,整合行業信息、數據、標準等資源,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等“一站式”服務。
——理論研究與交流合作。政府采購在我國是一項相對年輕的事業,理論體系還可進一步完善。協會可充分利用人才集聚、聯系廣泛的優勢,組織開展政府采購理論研究,建立政府采購學科體系,用理論指導實踐、用實踐豐富理論。重點研究方向包括:政府采購基礎理論、GPA及國際經濟組織政府采購規則研究、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實現機制研究等。協會可組織開展跨區域、跨層級的交流研討,分享各地改革經驗,凝聚行業共識,推動形成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和工作規范。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和機構的交流活動,作為行業代表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的研究制定,推動國內標準、認證認可與國際互認。
——完善第三方監督。筆者認為,最公平的監督是第三方的監督,最科學的監督是內行的監督。全國政府采購協會聚集了政府采購各方面的優秀人才,具有專業優勢和行業權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當評審結果發生爭議或多次評審結果出現差異時,需要權威、公正的機構來裁決。協會可成立監督委員會,充分發揮人才智力優勢,對有爭議的采購項目進行復議和評估,為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提供專業支持。
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的路徑建議
一是統一規范協會名稱。建議將全國政府采購協會命名為“中國政府采購協會”,體現全國性、權威性和行業代表性。名稱的統一規范不僅有利于樹立行業形象,而且有利于國際交流中的身份認同。
二是科學構建會員結構。針對當前省市級協會“采購代理機構化”的傾向,全國政府采購協會應從成立之初就科學設計會員結構。比如,確立采購人和供應商在協會中的主體地位,以團體會員為主體,同時吸收個人會員,包括評審專家、政府采購研究人員等。集中采購機構因其參公單位性質,可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但應明確其在協會中的角色定位。在具體操作上,可先設立采購人分會(暫空待條件成熟時充實)、供應商分會、代理機構分會、評審專家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等,分別開展活動,逐步實現各方主體的均衡參與。
三是妥善處理與監管部門的關系。協會既要積極主動工作,又不能越權越位;既要接受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又要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既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又要真正成為行業的代言人。建議通過立法明確財政部門對協會的指導內容和方式,明確協會的職權范圍以及與監管部門合作事項的范圍,防止協會行政化或邊緣化。
總之,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戰略需要,也是彌補當前行業治理短板、解決政府采購領域突出問題的現實選擇。加快成立全國政府采購協會,科學定位其職能,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權益維護、技術服務、理論研究、國際合作等作用,必將使政府采購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更好地服務于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時代要求。
(作者單位:采招云數智化采購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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