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產品聲明函公開的三類情形
2026年06月12日 09:3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林鎮洲 梁群燕 邱曉潔
對于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中小企業和本國產品的認定,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25〕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規定的“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均以供應商出具對應聲明函為依據,無需額外提供證明材料。這一舉措既簡化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流程,為市場主體“減負”,又對供應商的誠信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與之配套的監管舉措,則是要求將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聲明函隨結果公告公開,以此接受社會監督。筆者結合實踐,將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關于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的情形分為三類展開分析。
——聲明函符合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享受價格扣除情形。在此種情形下,《關于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的公開規則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中小企業聲明函》保持一致。只要中標(成交)供應商享受了價格扣除,就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公開其提交的聲明函。
——聲明函符合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不享受價格扣除情形。34號文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活動中既有本國產品又有非本國產品參與競爭的,依法對本國產品給予價格評審優惠,對本國產品的報價給予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根據此規定,執行價格評審優惠是以“既有本國產品又有非本國產品參與競爭”為前提的。財政部對留言編號“7105812-DTZU”的答復也對此予以確認,明確“對于僅有本國產品參與競爭的政府采購項目,本國產品不享受價格扣除評審優惠”。針對此類僅有本國產品參與競爭、供應商不享受價格扣除的情形,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關于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是否需要隨結果公告公開,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34號文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聲明函》或有關證明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交的《關于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影響其他投標人能否享受本國產品價格扣除。若項目所有供應商提供的全部產品都聲明為本國產品,且提交的聲明函都被認定為符合要求,則屬于“僅有本國產品參與競爭”的情形,全部供應商均不享受價格扣除。反之,若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聲明函不符合要求卻被認定符合要求,則項目本應當為“既有本國產品又有非本國產品參與競爭”的情形,此時其他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聲明函的供應商本可依法享受價格扣除卻錯失權益。在此情形下,若不強制要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聲明函,將導致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基礎受損,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亦難以得到保障。
——聲明函不符合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不享受價格扣除情形。從34號文來看,筆者認為,只要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交了《關于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就應當予以公告。
本國產品的認定更具專業性和復雜性,其涉及產品、組件、工序等多個環節,需要調取采購合同、進貨記錄、制造加工組裝記錄等資料,還需聯動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制造商及供應商協同核驗。在此背景下,供應商利用信息不對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風險相對更高,一旦產生爭議,消耗的行政資源也會更多,因此,無論供應商最終是否享受價格扣除優惠,都將其提交的聲明函予以公告,有助于從源頭預防和發現虛假聲明行為,進而倒逼供應商秉持誠信原則出具聲明函。
筆者認為,在政策未進一步明確的情況下,從程序合法的角度出發,宜隨結果公告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不符合要求的聲明函。否則,可能被認為不符合34號文規定,進而引發質疑投訴,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風險。但在實踐中公開不符合要求的聲明函,極易造成其他供應商誤解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憑借不符合要求的聲明函違規享受價格扣除,進而引發質疑投訴。若相關質疑投訴僅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誤解,并未涉及聲明函虛假等實質性問題,將構成無效質疑投訴,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若要避免這種情況,需要在結果公告中同時進行說明以消除信息不對稱,例如,在公告中說明“聲明函不符合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未享受本國產品價格扣除”。但增加這種說明可能引發次生法律風險。
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督人員等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的規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情況負有保密責任。聲明函是否符合要求,供應商是否享受了本國產品價格扣除屬于評審情況,且現行政策未明確允許此類信息對外公開。因此,在結果公告中說明“聲明函不符合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未享受本國產品價格扣除”缺乏法律依據。筆者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出臺政策,進一步明確《關于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的公告要求。
(作者單位:采聯國際招標采購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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