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與折扣率概念混淆案例分析
2026年06月12日 09:4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潘林生 方娟娟 鐘志君
案例一:報價表述矛盾引發的計算錯誤澄清
某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預算金額為190萬元,報價要求為同時填報折扣率和響應金額。
A供應商首輪報價為:折扣率15%,響應金額161.5萬元。第二輪報價變更為:折扣率80%,響應金額152萬元。
磋商小組認定該情形屬于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于是磋商小組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A供應商澄清說明:貴公司二輪報價為折扣率80%,按該折扣率計算,貴公司的響應金額應為38萬元,請作出澄清。
A供應商代表當場澄清稱,因對“折扣”“折扣率”概念理解偏差,誤將“8折優惠”(即原價下浮20%)表述為“折扣率80%”。其真實意思為:在預算價基礎上下浮20%,最終報價152萬元,與第一輪報價的實質內涵一致。隨后出具書面澄清確認最終報價為“折扣率20%,響應金額152萬元”。
磋商小組認定該澄清屬于對文字表述錯誤的修正,未改變實質報價,故確認A供應商最終報價為“折扣率20%,響應金額152萬元”。
案例二: 概念誤解疊加程序限制導致的無效響應
某服務類競爭性磋商項目,因服務時間、數量不確定無法預先核算總價,預算標注為“1”(即按基準價100%結算),要求供應商僅以折扣率報價。
B供應商首輪報價為折扣率80%,第二輪(最終)報價仍為折扣率80%。
磋商小組認定該報價屬于異常低價,依據《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啟動審查程序,要求B供應商1小時內提交成本測算及合理性說明。
B供應商代表澄清稱,因混淆“折扣”與“折扣率”概念,誤將“8折優惠”(即支付80%價款)表述為“折扣率80%”,實際應為折扣率20%(即讓利20%)。隨后B供應商提交書面澄清確認報價為折扣率20%。
磋商小組指出,磋商文件的磋商和報價要求明確規定“本項目僅組織二輪磋商和報價,第二輪報價為最終報價,提交最后報價之后,除明顯筆誤或計算錯誤之外,供應商不得修改、撤回或撤銷最終報價。”,鑒于B供應商第一輪、第二輪最終報價均為折扣率80%,其澄清報價折扣率20%的行為構成對報價的實質性修改,違反磋商文件的規定,因此認定其最終報價為折扣率80%,判定其為異常低價,作無效響應處理。
案例分析
上述兩個案例反映出政府采購活動中專業術語與大眾認知的錯位。磋商文件將“折扣率”定義為“扣除率”(即讓利幅度),雖然符合行業規范,但是常與人們的口語習慣沖突,極易引發報價歧義。
具體而言,折扣指實收價款占比,即“收多少”,如“8折”代表按原價80%收費,計算公式為:報價=原價×(折扣數/10)。而折扣率指價格剔除占比,即“扣多少”,反映減免程度,如“折扣率20%”代表讓利20%,計算公式為:報價=原價×(1—折扣率)。二者雖僅一字之差,但計算結果卻截然相反。
筆者認為,磋商小組要求A供應商作出報價的澄清說明于法有據,且屬必要。A供應商的第一輪報價為“折扣率15%,響應金額161.5萬元”,第二輪報價是“折扣率80%,響應金額152萬元”,二者存在顯著的邏輯與計算錯誤,依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磋商小組針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顯計算錯誤的內容,有權要求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此舉旨在確保評審公正性、維護程序正義,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
磋商小組判定B供應商報價屬于無效響應,該判定于法有據,符合磋商文件規定。若采納B供應商主張,即等同于默許其進行三輪報價(首輪80%、次輪80%、澄清階段變更為20%),這與磋商文件確立的“二輪報價制”相悖。盡管辦法未明文禁止多輪報價,但是該磋商文件明確規定只進行二輪磋商和二輪報價,二輪報價為最終報價,具有唯一性,所有參與該磋商活動的當事人應該嚴格遵守上述約定。
在實踐中,第二輪報價系供應商作出的最終承諾,提交后原則上不得變更,即便確屬筆誤,磋商小組的澄清權限亦嚴格限定于對“含義不明確”或“文字計算錯誤”的說明,嚴禁借澄清之名變更實質性報價。B供應商的誤解本質是對磋商報價規則構成的誤判,從而導致報價嚴重失誤,而非單純的筆誤。
競爭性磋商旨在既保障采購主體間的充分協商,又確保采購活動嚴格遵循法定程序。辦法規定最終報價屬于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供應商須按磋商文件要求編制并提交響應文件及報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允許供應商隨意更改最終報價,不僅破壞采購活動的嚴肅性,而且對其他恪守磋商規則的供應商構成不公平待遇。因此,為維護政府采購的嚴謹性與公信力,磋商小組判定B供應商報價無效響應具有充分的法理與實務依據。
案例啟示
上述兩則案例雖均起因于對“折扣”與“折扣率”的概念混淆,但因澄清性質的差異,處理結果大相徑庭。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著力提升采購文件的規范化水平。在編制磋商文件時,除使用“折扣率”等專業術語外,務必增設“名詞釋義”醒目條款并以示例輔助說明(如本項目折扣率指優惠幅度,報價10%即按預算金額的90%結算),從源頭上避免因語義歧義引發的報價糾紛。
供應商必須摒棄日常口語慣性,嚴格遵守采購文件的定義,切忌主觀臆斷導致報價失效。務必加強投標人員的專業培訓,提升其對政府采購法規和程序的理解能力,避免因低級失誤造成投標無效。
評審專家應敏銳識別異常低價或數據悖論,既為啟動合法澄清程序提供依據,亦是履職盡責、規避評審風險的必然要求。同時,須嚴格區分“修正筆誤”與“實質變更”,堅守“澄清不得改變實質性內容”底線,切實維護評審嚴肅性和公正性。 ????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俊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江西省崇義工業園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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