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制定詢問、質疑和投訴“說明書”
2018年10月19日 08:3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寧波市財政局近日出臺《寧波市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明確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在不同節點的處理規定和標準、應對風險的法律分析、責任主體和法律責任等要求,確保全市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專業性和統一性。
寧波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2017年12月26日財政部頒布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與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相比較,除了增加質疑處理的內容外,在執行程序和標準上也存在較大變化,需要進行系統性調整。同時,在具體操作實施中,不少人針對工作實務中遇到的個性問題難于正確把握,需要從法理角度進行分析和定性。此外,目前寧波市缺少“質疑投訴”的執行標準,各地區對法規理解不一,“質疑投訴”處理的程序、標準和法律適用參差不齊,法律風險逐年增大,需要強化執行標準防范法律風險。為此,寧波市財政局出臺了《工作指引》,以此作為詢問、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的政策指導工具,讓從業者在實際工作中通過《指引》檢索,就可以明確詢問、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在不同節點的政策規定、政策解釋或政策指向,確保全市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專業性和統一性。
據了解,《工作指引》是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有關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相關規定的框架下,結合寧波市質疑投訴處理實際工作情況,按政府采購活動的程序流程和環節進行政策規定匯編和明確。具體內容包括:從法理角度定義詢問質疑投訴處理相關規定;強化詢問的作用,明確詢問的程序及處理標準;細化質疑工作節點的處理規定和標準,以及應對風險的法律分析;細化投訴工作節點的處理規定和標準,以及應對風險的法律分析;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質疑投訴工作各當事人的責任主體和法律責任;制定質疑函、投訴函等13個規范性文書。
對政府采購詢問相關規定的明確是《工作指引》的一大亮點。其中強調,詢問是政府采購透明度要求。政府采購除了執行法定信息公告要求外,在需求制定和采購評審方面存在信息不對等的客觀事實,信息對等是供應商進行維權救濟和采購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公平基礎。為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和確保政府采購公平、透明,法律(政府采購法第51條)賦予了供應商詢問權,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詢問(包括要求澄清和答疑)。因此詢問工作是做好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的基礎工作之一。
《工作指引》還分別明確了采購文件及采購信息公告環節和采購過程、采購結果環節詢問提出的范圍和主體,被詢問人主體及責任,詢問提出的方式和接受,詢問答復的要求和時限,答復內容禁止事項,詢問過程特定事項處理等內容。其中指出,詢問提出方式應當采用有利于詢問人的便捷方式,但對重要響應條款、詢問人的評審得分以及相關在采購活動過程中不予公開事項的詢問應當提醒詢問人采用書面方式提出。詢問原則上不作提出的時間限制,但可以 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中明確針對采購活動各環節提出詢問的時間限制,詢問提出的時間限制可以參考有效質疑的時間計算規定。詢問人未按約定時間提出詢問的,被詢問人可以不接受詢問。被詢問人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做好答復工作,對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52條)。答復方式按約定的相對應詢問方式進行回復;為約定的,按審慎原則進行口頭、傳真、郵件或書面等方式答復。評審專家有義務配合被詢問人答復詢問人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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