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未獨立評審遭投訴
2025年12月16日 10:25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然而某采購項目中,有評審人員未獨立評審,協商打分,影響了采購結果。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采購人A委托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系統項目”進行競爭性磋商,采購有關設備。W公司、S公司參與磋商。2022年6月7日,代理機構B發布成交結果公告,W公司為成交供應商。2022年6月10日,S公司對本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起質疑。2022年7月7日,S公司向浙江省財政廳提起投訴。S公司訴稱:1.代理機構B未盡到對供應商進行實際資格審查的義務,以及中標供應商(W公司)在聲明文件中存在虛假陳述。主要依據是:(1)本次采購為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采購項目;(2)W公司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載明:“……提供的貨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業制造……制造商為W公司,從業人員58人……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業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3)通過W公司官方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開渠道查詢獲得的信息顯示,W公司作為生產基地,實為一家擁有近500名員工的大型企業,其控股股東美國W公司經數次并購后,已成為北美地區水純化等配套技術的龍頭型企業,其負責人亦與香港W公司、美國W公司為同一人。W公司在采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存在虛假陳述謀取中標、成交的行為。
2.此次采購活動中,存在大量主觀性,無法細化、量化的評分,不符合相應標準,對打分的合理性存疑。
3.對S公司產品銷售業績評分項目的評分存在錯誤。
4.對S公司產品技術指標及功能響應程度評分項目的主觀評判依據不清。
5.在技術、資信及商務部分評分明細中,共有6項主觀性評分疑似具有傾向性,其中5項主觀性評分中3位專家評審均對成交供應商給出滿分評分,對另外3家供應商給出完全相同的最低分數。
經財政部門調查查明:項目評審錄音錄像顯示,項目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成員違反規定協商打分,有成員對部分評審因素存在傾向性發言。
處理結果
浙江省財政廳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事項3、4、5部分成立,且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對其他投訴事項不再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處理理由
浙江省財政廳認為:綜合投訴事項3、4、5,實質上是指評審專家是否存在評審錯誤和所有主觀評分是否存在傾向性。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規定,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根據《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15〕13號)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項等規定,評審小組成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有發表不當言論等干預或影響評審工作的行為,不得違反規定協商、比較打分。本項目客觀評分項以及6個主觀評分項中的5項,磋商小組成員打分均一致,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磋商小組成員協商打分,并且有成員對部分評審因素存在傾向性發言,從而可能影響評審結果。
(供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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