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泄露商業秘密遭投訴
2026年05月15日 09:1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熊鍵 賈先勇 曹葆華
基本案情
C市組織一項電梯設備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為350萬元。經評審,A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中標結果公告后,B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現場在配合專家澄清時,專家泄露其他供應商商業秘密,并透露了評審情況。后對質疑答復不滿意,B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財政部門經調閱采購文件以及現場錄像發現,由于B供應商投標產品技術支持材料不清晰,并且評審委員會沒有電梯制造專業人員,因此要求B供應商進行澄清。
現場錄音錄像顯示,B供應商進行澄清時,評審專家還透露出A供應商投標產品具體的授權廠家并具備支撐材料,且其中6個參數優于B供應商投標產品;另外還透露出其他供應商投標產品等評審信息,與B供應商投訴內容一致。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對評審專家處以相應罰款,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問題引出
評審專家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時,能透露評審情況嗎?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評審專家除要求B供應商澄清問題外,還透露了評審細節及其他供應商信息,該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即評審專家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因此該行為不合法。
商業秘密通常包括供應商的報價、技術方案、渠道信息等,供應商投標信息通常包括供應商的價格明細、技術圖紙、源代碼、算法邏輯以及原廠授權函、售后服務成本、關鍵聯系人等。一旦對外泄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侵犯商業秘密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追究。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在本案中,評審專家透露了評審細節,屬于違法行為。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不得發表影響評審公正的言論,確保招標過程的規范性和透明度,維護政府采購的公信力。
相關啟示
一是壓實評審責任義務。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獨立評審,嚴禁主觀臆斷地隨意評分,并對評審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強化行為約束,自覺主動地依法評審、公正評審,維護好采購形象。
二是強化現場監督管控。現場監督人員對不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應當立即糾正,對個別評委的非正常打分結果,可以要求其說明理由,一旦評審人員違規評分,應及時加以糾正,特別是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書面記錄。
三是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嚴肅評審問責機制,評審專家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對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傾向性評審、出現重大差錯等情況進行留痕,對失職失責行為嚴肅追究,真正做到評審得分有據、評價準確、打分合理。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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